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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黑板報文字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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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黑板報文字資料內容

  【反邪教黑板報資料】

  宗教與邪教的區別

第一、宗教崇拜超人間的“神”,宗教的神職人員只是神的僕人;而邪教教主是現世的人,卻自稱是至高無上的“神”,要求信徒絕對崇拜、絕對服從;

第二、宗教爲人們提供善意的精神寄託和信仰支持;而邪教對信徒灌輸歪理邪說,不擇手段地實行精神控制;

第三、宗教宣揚虛幻的“末世論”,將世界末日置於遙遠的未來;而邪教渲染即將來臨的“末世論”,並以此矇騙和恐嚇信徒;

第四、宗教信仰活動相對寬容、自由,宣傳的道德多爲數千年來人類社會公認的倫理道德;而邪教欺騙信徒,常假借神的名義強迫信徒對教主傾其所有,還號召女信徒對男教主“奉獻”身體;

第五、宗教活動及其場所一般是公開的,宗教戒律大多與法律相符合,不危及憲法和法律賦予信徒(公民)的基本權利;而邪教祕密結社,活動場所不公開,對信徒實行隔離管制,對離教、叛徒人員採取威脅、報復等手段;

第六、宗教教義與現實世界相容,不排斥現實世界,在某一種程度上能勸善戒惡引導積極人生;而邪教與現實世界對抗,教唆人們逃避和摧毀現世,往往導致偏執狂熱分界線的極端行爲,釀成嚴重社會危害。

  處理邪教問題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明確指出,對邪教組織要堅決取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先後兩次就關於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問題做出了司法解釋,爲取締和打擊邪教組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此外,邪教活動違反我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社團管理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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