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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總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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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巡撫是明清時期地方軍政首長。總督的地位聲望約高於巡撫。但就其設置而言,卻是先有巡撫,後有總督。

古代總督的特點

巡撫之名,始於明太祖令太子朱標“巡撫”陝西。後來每年都要派中央官員巡撫地方。這一時期,巡撫性質同於“欽差”,本身不是官號,沒有品級,可兼中央監察、組織部門的.都御史和吏部尚書、侍郎等官銜。以便主掌地方官吏考察和軍民安撫。因爲屬中央官,所以有事派出,事畢返京。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以後,由於地方動亂,開始常設巡撫,並開始了以省爲管轄單位的巡撫制。巡撫職權不斷擴大,不僅掌政,而且掌軍,實際上已成爲地方軍政首長,但其中央官性質未變,還必須經常上京彙報地方軍政事務。清代康熙(1662一1722年)以後,全國除直隸、四川外,每省都設一員巡撫,規定了巡撫品級。至此,巡撫才正式成爲地方官,但仍遵行舊的兼銜制。

戰亂時期,各地巡撫互不統屬,往往貽誤軍機。爲統一調度,就設立了專管軍事的總督。總督性質同於前期的巡撫,兼銜一樣,也不常置。自明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常設兩廣總督以後,纔開始了正規的跨省總督制。從此,總督職權日益擴大,兼掌民政,實際上也成爲地方軍政首長。但其獲得品級,正式成爲地方官,也是清康熙以後的事。其時全國共設直隸、四川、兩江、湖廣、閩浙、兩廣、雲貴、陝甘等八大總督。

我國封建官制的發展有一個特點,即中央監察官容易演變爲地方軍政首長。這是因爲,歷代封建王朝爲強化中央集權,經常派出中央監察官巡視地方,這些官代表皇帝,挾制地方,逐漸奪取地方軍政大權。如漢刺史、魏晉都督、唐節度使,都是由中央監察官演變爲地方軍政首長的。巡撫、總督由中央監察官演變爲地方軍政首長,則是這一特點在明清官制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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