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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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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它決定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公民有以下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義務

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視和壓迫。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具體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主要是指公民必須樹立祖國安全高於一切的觀念,同一切損害祖國尊嚴、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進行鬥爭;保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主要指: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的義務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義務

1.受教育義務。指適齡的未成年人必須接受學校教育的義務。

2.勞動義務。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參加社會勞動。

另外,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

  什麼是國家機構?我國的國家機關如何分類?

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爲了行使國家權力,按照一定的組織原則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職能的層次,可有機聯繫在一起的國家機關總稱。在我國,按照國家機關的不同職能,又分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按照國家機關的不同等級,又可分爲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會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包括:一般地方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及特別行政區機關(行政長官、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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