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之史部史記

宋紀一百五十六 起重光作噩正月,盡閼逢困敦三月,凡三年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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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宗法天備道純德茂功仁文哲武聖睿恭孝皇帝

宋紀一百五十六 起重光作噩正月,盡閼逢困敦三月,凡三年有奇

嘉泰元年金泰和元年

春,正月,戊午,申嚴福建科鹽之禁。

壬戌,謝深甫等薦士二十有五人,詔籍名中書,以待選擢。

丁卯,命路鈐按閱諸州兵士,毋受饋遺及擅招軍,違者置諸法。

己巳,金太府監孫復言:“方今在仕者三萬七千餘人,而門蔭補敘居三之二。諸司待闕,動至累年,蓋由補蔭猥多,流品混淆,本末相舛。至於進納之人,既無勞績,又非科第,而亦蔭子孫,無所分別。欲流之清,必澄其源。”金主然之,詔更定蔭敘法。

金尚書省奏杖式輕細,民不知畏,請用大杖;詔不許過五分。

庚午,以葛邲配享光宗廟庭。

金主如長春宮春水。辛未,金主以方春,禁殺食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賞之。

甲戌,金初命文武官職至三品者,許贈其祖。

二月,戊子,詔諸州訪求明歷之士。

壬辰,開資善堂,以祕書郎婁機兼小學教授。機以累朝事親、修身、治國、愛民四事手書以獻。

癸巳,修《光宗實錄》。

言者稱:“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分,仿禮部附試學官,許有出身人具所業赴制置司陳乞,委有出身通判或教授看詳。”蜀人試教官自此始。

丁未,金主還都。金主嘗與司空襄言秋山之樂,意將有事於春蒐也,顧視平章政事張萬公,萬公曰:“動何如靜?”金主改容而止。

三月,丙寅,雨雪雨雹。

戊辰,頒《慶元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丁丑,金更定鎮、防千戶、穆昆放老入除格。

戊寅,行都大火,四日乃滅,焚居民五萬三千餘家。帝下詔罪己,避殿,減膳,命臨安府察奸民縱火者,罪以軍法;出內府錢十六萬,米六萬餘斛,賜被火之家。

金內侍李新喜有寵用事,借大興府妓樂,知大興府事完顏承拒不與,新喜慚。金主聞而嘉之。豪民與人爭種稻水利,不直,厚賂左宣徽使李仁惠,使人屬承暉。承暉杖豪民而遣之,謂其人曰:“此可以報宣徽也。”承暉先爲提刑,豪猾屏跡,及尹京,尤以剛正稱,而權貴多不悅。尋罷,以赫合哩執中代之。

是春,以和州防禦使姜特立爲寧遠軍節度使。

夏,四月,辛卯,詔曰;“風俗侈靡,日甚一日,服食器用,無復差等。今被焚之餘,其令官民,營造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銷金鋪翠,毋得服用。今以宮中所有,焚之通衢。中外士庶,令有司嚴立禁防,貴近之家,尤當遵奉。苟違斯令,必罰無赦!”

龍州蕃部寇邊。先是龍州蕃人常至濁水寨互市,寨有豪民,受而儲之。及蘇肅之知龍州,以豪民擅利,乃罪而移之,自是蕃人鹽、糧、米、茶之屬,皆不可得。奸民李蒙大,以作過竄入龍州蕃部,誘之入寇。四川制置司以聞,詔遣官軍討之。

戊戌,以潛邸爲開元宮。

甲辰,金諭:“契丹人戶累經籤軍立功者,官賞恩例與女真人同,仍許養馬、爲吏。”知大興府事赫舍哩執中格詔不下,金主責之曰:“汝雖意在防閒,而不知朝廷自有定格。自今勿復如此煩碎生事也。”乃下詔行之。

五月,甲寅,金主擊球於臨武殿,令都民縱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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