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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4法制宣傳資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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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複查迎檢工作是當前全區的一件大事,全民法制教育作爲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容忽視。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及責任分解的要求,以抓好重點對象的普法爲依託,創新載體,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確保全區全民法制宣傳教育普及率≥80% ,確保創建工作在測評考覈中順利達標。各司法所要切實履行法制宣傳教育職責,對各地法制宣傳專窗專欄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全面更新,共同爲我區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作出積極貢獻。

2015年12.4法制宣傳資料大全

  ●全民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主要有哪些

(1)在家觀看電視臺《政法在線》等法制欄目。(2)接受普法資料和學習法律知識。(3)參加法律諮詢活動。(4)因買假貨向消協投訴進行維權。(5)閱讀報紙的法制報道。(6)遇到法律問題向社區律師進行諮詢。(7)觀看街道社區法制專欄、板報。(8)參加司法考試等法律知識測試。(9)參加單位或社區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10)觀看法制文藝演出。(11)瀏覽法治網站或網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學生在參加思想品德課考試時,試卷中有法律知識考題,也可視爲參加全民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公正公平的法治環境,在法制宣傳教育方面有哪些具體要求

(1)積極實施法制宣傳教育五年規劃,弘揚法制精神;(2)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3)推進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全民法制宣傳教育的普及率≥80%;(4)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什麼是“五五”、“六五”普法

“五五”普法,是2006—2010年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簡稱,從2006年開始實施,2010年組織考覈驗收。

“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簡稱,從2011年開始實施,2015年組織考覈驗收。

  ●普法總體目標是什麼

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實踐,進一步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公民法律素質;進一步增強公務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

  ●普法的工作原則是什麼

普法的工作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服務大局、堅持以人爲本、堅持求實創新、堅持普治並舉。

  ●普法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加強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傳教育;加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與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地方、基層和行業依法治理;大力推進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

  ●普法的重點學法對象有哪些?學法的側重點各有什麼不同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點對象是各級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工和農民。領導幹部學法,重在提高依法執政、依法決策能力。公務員學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學法,重在培養法制觀念。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學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質和依法經營能力。農民學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質。

  ●法制宣傳教育“一學三講”的內容是什麼

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

  ●“法律六進”指的是什麼

“法律六進”是指法制宣傳教育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

  ●“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的由來是什麼

12月4日,是現行憲法實施日,爲紀念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經黨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四五”普法規劃明確規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爲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

  ●“四進社區”活動指的是什麼

“四進社區”活動指的是科技、文化、衛生和法律四進社區。

  ●行政村和社區正在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創建活動,其名稱是什麼

“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區”。

  ●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是誰

黨委宣傳部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普法規劃的組織實施。

  ●“五五”普法以來國家新修訂頒佈實施的與廣大民衆密切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民調解法》等。

  ●《物權法》是一部怎麼樣的法律? 何時開始實施

《物權法》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是一部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律,是調整財產關係的重要法律,關係到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勞動合同法》何時實施?有什麼新的特點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與現行舊法相比,新法內容作了大幅度調整和補充,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何時實施?主要體現什麼立法原則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主要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立法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何時實施?有什麼特點

2005年8月28日,《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範”的特點。

  ●《人民調解法》是一部怎麼樣的法律? 何時開始實施

《人民調解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人民調解制度的法律,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侵權責任法》是一部怎麼樣的法律? 何時開始實施

《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7月1日實施。這是一部與人民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對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侵權行爲,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哪些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其申請的事項有哪些

經濟困難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其申請援助的事項是:(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請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的;(七)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法制宣傳欄相關資料

●什麼是公民

《憲法》第33條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哪些公民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根據《憲法》第二章有關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政治權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六)文化教育權利。 (七)婚姻、家庭、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八)保護華僑和歸僑以及僑眷的權益。

  ●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這是我國憲法對公民要求的首要義務。

(二)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會公德。”這是公民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爲。”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方面義務。《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以及公民有勞動的義務和受教育的義務。

  ●社區居委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憲法》第1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居民按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六項: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居民委員會下設哪些組織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 5 — 9 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居民委員會是怎樣選舉產生的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規定,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週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居民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居民會議由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第10條規定: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有哪些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採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爲民服務。

  ●怎樣處理居民委員會與所轄企事業組織的關係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參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並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公約。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參加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其家屬聚居區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承擔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和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委員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

  ●如何制訂居民公約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規定,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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