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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宣傳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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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爲爭取消費者的權利,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於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爲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同時,選擇這樣一天作爲“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爲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範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此後,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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