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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主要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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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 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 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

  4、 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其肖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並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准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並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產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譭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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