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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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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我國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加深,這是經驗的總結,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對法的作用的侷限性。以下小編特意爲大家準備了法制宣傳手抄報。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法制宣傳手抄報

法制宣傳手抄報 第2張

法制宣傳手抄報 第3張

  總結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把法的本質歸結爲以下兩方面:

(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一命題包含着豐富而深刻的思想內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體現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觀和價值觀的影響,歸根到底受制於客觀規律。意志作爲一種心理狀態和過程、一種精神力量,本身並不是法,只有表現爲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纔是法。所以說,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結果、意志的產物。正因爲法是意志的產物,所以纔可以說法屬於社會結構中的上層建築

第二,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所謂“統治階級”就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雖然統治階級意志由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所決定,但其形成和調節也必然受到被統治階級的制約。統治階級在制定法律時,不能不考慮到被統治階級的承受能力、現實的階級力量對比以及階級鬥爭的形勢。統治階級上升爲國家意志、被奉爲法律之後,在其實施過程中還會遇到來自被統治階級的阻力。我們應當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況下,被統治階級的意志都不能作爲獨立的意志直接體現在法律裏面。它只有經過統治階級的篩選,吸收到統治階級的意志之中,轉化爲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歸根到底,在階級對立社會中,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第三,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反映。馬克思主義認爲,法不論是由統治階級的代表集體制定的,還是由最高政治權威個人發佈的,所反映的都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代表着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而不純粹是某個人的利益,更不是個別人的任性。當然,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並不是統治階級內部各個成員的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由統治階級的正式代表以整個階級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爲基礎所集中起來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爲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馬克思、恩格斯說,法是“被奉爲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這意味着統治階級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爲法律”纔是法。“奉爲法律”,就是經過國家機關把統治階級的意志上升爲國家意志,並客觀化爲法律規定。這裏,他們之所以用“法律”,是由於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現形式”。但通觀法的歷史,法的表現形式並不是只有法律這一種。除法律之外,還有最高統治者的言論,由國家認可的習慣、判例、權威性法理、法學家的註解等。所以可以把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爲所有法的形式。這樣就可以說,統治階級的意志只有表現爲國家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把法的本質首先歸結於統治階級的意志,開始觸及到了統治階級對立社會的法的本質。但如果認識停止於此,仍擺脫不了唯心主義。要徹底認識法的本質,認識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還必須深入到那決定着統治階級意志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之中。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培植了人們的法律需要,同時又決定着法的本質。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指與人類生存相關的地理環境、人口和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其中,物質生活條件的生產方式是決定性的內容。生產方式是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對立統一,生產力代表人與自然界的關係,生產關係代表生產過程中的所發生的人與人的關係。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偉大功績之一,就是發現了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生產方式因素的決定意義。生產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於它一方面通過生產力和生產關係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轉化爲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使生物的人上升爲社會成員,創造了社會;另一方面,生產過程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根本的社會關係,其他一切關係包括法律關係在內都是從這裏派生出來的。地形、氣候、土壤、山林、水系、礦藏、動植物分佈等地理環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說來只有通過生產關係才能作用於法。除了物質生活條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對統治階級的意志和法律制度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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