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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規的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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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規名詞解釋

旅遊法規的名詞解釋

1、旅遊法:旅遊法是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旅遊法的制定;即旅遊立法,是有立法權的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旅遊法律法規的活動

3、旅遊法律關係;旅遊法律關係是指由旅遊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在旅遊活動中所形成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旅行社分社;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枝和機構

5、旅行社門事部;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爲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諮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7、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爲

8、要約和承諾;①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成爲受要約人。②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9、無效合同;已成立的合同由於違反法定的事由而導致法律不予認可其效力或者不認可其約束力的情形。

10、可撤消合同;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11、仲裁;亦稱公斷,指糾紛發生後,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以中間人的身份,按照一定程序,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12、旅遊投訴;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爲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遊合法權益,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請示處理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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