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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教育:大學剛畢業該怎樣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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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又是一年的畢業季,越來越多的應屆畢業生走出校門開始尋找工作,應屆畢業生如何尋找工作成了越來越多的人所關心的話題。那麼大學畢業生該如何找工作了,小編以過來人的身份說說自己的經歷。

勵志教育:大學剛畢業該怎樣找工作


1、應屆畢業生找工作的途經真的很少,因此如果你找到一份工作,還是珍惜比較好,因爲我們的優勢還沒有凸現,除非你做的事營銷類,該專業需要的人比較多。

2、招聘會是個不錯的地方,從那你你能知道赤裸裸的競爭有多麼的激烈,小編去應聘的時候多是人擠人的現象,因此,如果你要去招聘會應聘需要吃飽飯的準備。

3、小編認爲人才網是個不錯的選擇,一是可以降低你製作簡歷的成本,二是可以海投,而且可以廣撒網,撈大魚。不用看HR的臉色辦事,最總要的是,不像招聘會需要看時間去準備。不過招聘會也有招聘會的特色,他可以直接確定,你要與不要,就像一場買賣。

4、最好的方法是親戚介紹,你比較節省時間,而且介紹方對你的信任也比較高,這樣你也能有比較好的操作性,你也有好師傅帶,當然也有部分親戚不帶的現象。

5、此外小編認爲應屆畢業生最好的工作還是去考試得來的工作,比如公務員考試,銀行考試等,這些工作能夠給你穩定的職位,而且有不錯的收入。

 注意事項:

  招聘階段忌虛假宣傳

6月份,應屆畢業生小劉在鄭州大學參加了一場招聘會,招聘會上,鄭州某科技公司宣稱年薪8萬元至10萬元,並解決員工住宿問題。小劉入職後,卻發現工資根本沒那麼高,單位還遲遲不與他簽訂合同。

律師忠告:用人單位在招聘簡章中隱瞞單位實情,誇大公司待遇等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先合同義務,如果隱瞞的事實或者虛假宣傳的內容足以影響勞動者的就業決策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在招聘宣傳中應當實事求是.,或者註明薪酬待遇等情況以最終簽訂的勞動協議爲準。

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工之日起一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要從第二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難以承擔正式勞動關係帶來的人力成本,可以與勞動者確定臨時僱傭關係,或者以協議的形式明確約定雙方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避免被動陷入事實勞動關係。

  培訓期工資不能省

南陽某文化傳播公司人事專員諮詢:公司招進來一批大學生,專業不對口,沒有社會工作經驗,公司需要對他們進行一個月的培訓才能讓他們上崗工作,在這個培訓期內,可不可以不發工資,只給生活補助呢?

律師忠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發生了用工事實,雙方間的勞動關係就成立了,合同中約定的薪酬條款和國家有關勞動者待遇的強制性規定也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在新入職人員培訓期內不發工資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如果一些工種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培訓才能上崗,用人單位又想節省成本,可以和勞動者約定在籤合同或者正式用工之前先行培訓,或者提前發佈招工信息,將具有某種技能作爲聘用條件,引導求職者自行學習技能。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爲勞動者提供培訓機會,勞動者無需承擔費用。但是有些高端的定向培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後簽訂獨立的培訓協議,約定培訓費支付方式。

  員工法定待遇要保證

鄭州某營銷廣告公司人事負責人王先生說:“我們這個行業人員流動性強,新招聘的大學生進來後,跳槽的比較多,我們能否和員工商量不辦理社會保險?這樣他們每月到賬的工資也多,我們也節省成本,同時方便以後的勞動關係變動。”

律師忠告:《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一旦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有義務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並且這種義務不能由雙方約定免除。爲勞動者辦理五險一金會給用人單位產生較高的成本,但這種成本是必須支出的,拒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單位,經勞動者投訴後,會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罰。對於臨時性、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崗位,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派遣制員工和非全日制員工,或者其他非勞動關係的用工形式,從而節約人力成本。

《勞動法》還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權利,法定節假日用工以及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用工都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倍數的工資。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上限,勞動者有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在工作量比較大的情況下,可以想辦法提高勞動效率,或者與勞動者書面約定較長的勞動時間,但不要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時間上限。

此外,《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資應當按月足額發放。如果出現了不可抗力,導致勞動者工資難以按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拖延原因的書面說明,解釋拖延工資的理由,並徵得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經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後,不但要補齊勞動者工資,而且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欠薪,經行政機關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要追究用人單位的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在暫時不能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下,應當與勞動者做好協商,以最大誠意爭取時間解決資金危機。遭到勞動者投訴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向有關部門證明單位不存在惡意欠薪,避免陷入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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