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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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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代辦出生醫學證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爲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
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僞造、變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四、非父母戶籍所在地出生的嬰兒,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登記地《出生醫學證明》,造成重複發證。
五、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要求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塗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爲無效。
(一) 《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鋼筆或碳素筆的;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 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爲非法印製的。
六、因簽發單位的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而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出生醫學證明》換髮後,原件自換髮之日起作廢,並由原簽發單位存檔保留。
七、《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 (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覈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由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印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製備案,並將印章式樣抄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備案。
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和發放登記制度。
具體的發放程序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羣衆的原則另行規定。
十、 各地應當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潮溼、破損或丟失的,應將其數量及編碼報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作廢。
十一、《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十二、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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