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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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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 協議書

  甲方(原始股東姓名或名稱):
  乙方(員工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章程》、《***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甲乙雙方就***股權期權購買、持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爲***(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元,甲方的出資額爲人民幣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甲方出於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爲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
  第二條股權認購預備期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的認購預備期共爲兩年。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協議關係連續滿三年並且符合本協議約定的考覈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第三條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預備期內,本協議所指的公司%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後,讓渡部分股東分紅權給乙方。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爲預備期滿第一年享有公司%股東分紅權,預備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第四條股權認購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權認購權,自兩年預備期滿後即進入行權期。行權期限爲兩年。在行權期內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預備期的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超過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乙方仍不認購股權的,乙方喪失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預備期的分紅權待遇。
  股權期權持有人的行權期爲兩年,受益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股權期權數量的二分之一進行行權。
  第五條乙方的行權選擇權
  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甲方不得干預。
  第六條預備期及行權期的考覈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或者實現淨利潤不少於人民幣萬元或者業務指標爲。
  2.甲方對乙方的考覈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均符合考覈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覈辦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會執行。
  第七條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包括預備期及行權期),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協議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爲,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7.不符合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考覈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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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行權價格
  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認購價格爲,即每1%股權乙方須付甲方認購款人民幣元。乙方每年認購股權的比例爲50%。
  第九條股權轉讓協議
  乙方同意在行權期內認購股權的,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支付股權認購款後,乙方成爲公司的正式股東,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甲乙雙方應當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向乙方簽發股東權利證書。
  第十條乙方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乙方受讓甲方股權成爲公司股東後,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乙方轉讓其股權時,甲方具有優先購買權,即甲方擁有優先於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轉讓價格爲:
  ⑴在乙方受讓甲方股權後,三年內(含三年)轉讓該股權的,股權轉讓價格依照第八條執行;
  ⑵在乙方受讓甲方股權後,三年以上轉讓該股權的,每1%股權轉讓價格依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淨資產狀況爲準。
  2.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願意購買的,乙方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轉讓價格由乙方與受讓人自行協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東接到乙方的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於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乙方股權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執行。第十一條關於聘用關係的聲明
  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不構成甲方或公司對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關係的任何承諾,公司對乙方的聘用關係仍按勞動協議的有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關於免責的聲明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併購、重組、改制、分立、合併、註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甲方喪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內容如與《***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發生衝突,以《***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爲準。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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